刑事案件书证包括各类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纸质或实体载体材料,常见类型有账册凭证、合同协议、书信日记、病历档案、户籍身份材料、票据单据、书面记录文件,判断核心是依靠载体上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情,不是依靠载体本身物理属性;该分类适用场景限于实体载体文件,存储在手机、服务器内的数字化记录,多数情况归入电子数据,不属于书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刑事案件书证的具体类别
经济类犯罪案件书证,包含会计账簿、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发票、收据、借条、购销合同、结算单据,这类材料多用于核实资金流向、交易真伪、涉案金额,在诈骗、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高频出现。你提取这类材料时优先调取原件,复印件需要标注来源、核对无误,否则证明力会明显下降。
人身、侵财类案件书证,包含病历、诊断证明、伤情记录、遗书、往来书信、日记、借条、欠条,病历可以佐证伤害发生时间与损伤程度,书信、日记能够反映主观故意、预谋过程,遗书可用于核实自杀或他杀相关事实。
身份与资质类书证,包含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档案材料、授权委托书,用来确认主体身份、经营资格、权限范围,在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中作为基础证据使用。
其他实体载体书证,刻有文字的石碑、写有记号的木板、绘制犯罪路线的纸质草图,只要依靠上面的文字、符号、图画内容证明案件事实,都可以认定为书证。
书证与物证、电子数据的判断对比
| 证据种类 | 证明逻辑 | 典型例子 | 证据归属边界 |
|---|---|---|---|
| 书证 | 依靠记载内容证明事实 | 纸质账本、手写书信 | 实体载体文字图画材料 |
| 物证 | 依靠物品物理形态、痕迹证明事实 | 作案刀具、带血迹衣物 | 物品本身属性,和文字内容无关 |
| 电子数据 |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数字化信息 | 微信聊天原始数据、服务器转账记录 | 原始数据保存在电子设备内,打印件仅为书证副本 |
打印出来的微信聊天截图纸质件,本身属于书证副本,但原始存储在手机内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不能直接当成书证。
原件优先。
书证原件存在灭失、无法调取的情形时,副本、复制件在和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确认真实后,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书证存在涂改痕迹,且当事人无法对涂改给出合理解释,这份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一份载体可以同时具备书证和物证属性。一份被涂改的支票,依靠上面金额文字证明涉案金额,属于书证;依靠涂改笔迹、油墨痕迹来证明是谁实施涂改,此时该支票同时属于物证。这种情况在票据类刑事案件中较为多见,你提交证据时,需要分别说明两项不同的证明目的。
这份材料必须形成于案件发生阶段,侦查阶段由办案人员手写的讯问笔录、勘验笔录不属于书证,归属于笔录类证据,不能混淆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