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诗歌必有“韵”,无“韵”不诗。“韵”对诗歌而言,就是诗歌的“天性”;因为诗歌从它诞生那天起就跟音乐产生了不解之缘。
诗歌的“韵”是潜隐其中的,这不仅仅是“押韵”这一说。
每个汉字虽然都兼具“形”、“音”、“义”三者,但是它们各自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却有先后;其中,“音”产生得最早,接着是“义”,再接着是“形”。字形是“音”、“义”结合的记录符号,语义依托于声音而不依托于字形。
汉字的“音”、“义”,实际上是“形式”和“内容”。若抛开汉字“音”、“义”相互结合与作用的形成史不谈,现实地说,每个汉字的“音”与之对应的“义”都结合得颇为紧密。所以,“因声求义”既是人们通过口语实现交往目的的需要,也是语言学研究的一个内容。
就现代汉语来说,虽说汉字是单音字,但是汉字的“声调”却在“韵母”上,只有“韵母”才把声音高低的调子展现出来。这就是说,现代汉语里绝大多数汉字的读音都由“声母”、“韵母”、“声调”构成,而“韵母”才是“声调”的承担者。
诗歌,无论口诵的还是成文的,诗句都呈线性产生,一字一音,字字相连。诗歌在口诵时,汉字的“声调”表现明显,“声调”结合“韵母”,“韵”潜隐于诗中的情形则不言而喻。对此,也许有人会质疑说:“照你这么说,‘韵’不也当然潜隐于其他文体吗?因为谁用汉语就可能得用汉字。只要是汉字,它们的声调还能因地而异吗?”我的答案是:诗歌毕竟是诗歌;“语言凝练而形象性强,具有鲜明的节奏,和谐的音韵,富有音乐美”,是诗歌与其他文体的突出区别。
诗歌诗句忌拖沓冗长;诗句间的关系宜保持音韵方面的和谐性,以使诗歌音乐性的美感流露出来。诗人创作诗歌遣词造句,驾驭文字的娴熟能力须充分表现,以让那些音韵彼此和谐且在词义上能充分表达作者思想与情感的文字嵌入诗句,使诗歌的风采恣意暴露,则是每一位诗作者对自己的刻意追求。因此,诗歌需要“韵”;诗人也只有恰到好处地用“韵”,才不致使自己的作品面目不清。
有人以中国古典诗歌为例,从“节奏”、“押韵”、“音调”、“声情”等几个方面来解释诗歌语言“音乐美”的特点,以图从中揭示诗歌语言的某些规律。对之,我认为他们引证的材料古旧,与当代诗歌的许多表现优点不够契合,未必不是“老理儿”。
就现代诗歌而言,其语言的“凝练”、“形象性”等特点依然如故,但是已不再苛求走势鲜明的“韵律”的表现形式,不过潜隐其中的“韵”却更是浪花飞溅。因此而言,关于诗歌语言的“老理儿”,相对目前新诗蓬勃发展的生命来说,似有老迈脚力不济的表现。
不过,及于本论“韵”说,对诗歌的“凝练”、“形象性”等特点将予以回避。

(二)
诗歌的“节奏”与诗歌的“韵”有关。不过,“节奏”是“节奏”,“韵”是“韵”,尽管二者都以诗歌为载体,但是它们的概念不仅不同而且“意象”两异。
不过,现在得先假定诗歌的“节奏”与诗歌的“韵”存在着相互映衬、相互影响的关系,以便接下来有目标地对“诗歌语言”进行分析,然后再确定结论。
然而,现在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晓明,勿生误会!
本论之“韵”说的“韵”,绝不是关于诗歌的“押韵”一说,而是关于诗歌的“韵”的诸多问题,内容庞大;譬如,“押韵”、“头韵”、“准押韵”、“辅音韵”、“反韵”、“押副韵”、“尾韵”、“侧韵”、“半韵”、“韵白”、“韵调”、“韵腹”、“韵脚”、“韵母”、“韵目”、、“韵语”、“韵味”、“韵律”等等,都该其体系内的研讨之列。不过,本论只对之涉及点点,是导读耳。
本论涉及到的与“韵”方面的问题不仅十分有限,而且不会面面俱到,只做一次“蜻蜓点水”的尝试罢了。
回到话题。
根据胡壮麟先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博雅语言学教材系列”之一的《语言学教程》(第四版中文本)第九章“诗歌语言”一节的看法——“韵律定义了诗歌”,足见“韵律”这个词条跟“诗歌语言”的密切度非同寻常;是故,有必要先考察之。
对“韵律”这个词条,2002年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增补本的解释是:“指诗词中的平仄格式和押韵的规则”。通过互联网“百度”到的释义是:“平仄和押韵规范。详细解释:1.声韵和节律。指诗词中的平仄格式和押韵规则。引申为音响的节奏规律。《旧唐书·元稹传》:‘思深语近,韵律调新,属对无差,而风情宛然。’叶圣陶《游了三个湖》:‘听湖波拍岸,挺单调,可是有韵律。’2.指某些物体运动的均匀的节律。叶圣陶《倪焕之》十五:‘她的肩背有韵律地波动着。’”由此可见,人们对“韵律”这个词条的见解不尽相同。
查阅“博雅”《语言学教程》“诗歌语言”一节例举到的“韵律定义了诗歌”的有关材料,可以发现,其涉及到的仍是中国古典类的诗词。这样看来,不难想象,也是“新瓶旧酒”,且意味十足。
所以,及于人们对目前新诗音乐性的不变共识,且又对之颇异于古体的发现,加上便于对诗歌语言的开拓性研究,故宜将“韵律”说衍射到“韵”说,并立足目前已知的诗歌理论,更上一层楼,承认“诗歌必有‘韵’,无‘韵’不诗”的这一事实,是为必要。
不过,有必要解释一下!
“诗歌必有‘韵’,无‘韵’不诗”;其中的“韵”都不是狭隘的“押韵”或者“韵律”。理由如下:
因为我们已经承认并接受了汉语诗歌的发展历史:“《诗经》”、“《楚辞》”、“汉乐府”、“乐府”、“魏晋南北朝诗歌”、“唐诗”、“宋词”、“元曲”、“明清诗歌”、“现代诗”等等;
因为我们已经承认并接受了呈现出的现代(当代)诗歌的一些主要流派——“‘五四’诗歌”、“新月派”、“现代派”、“九叶派”、“朦胧诗”、“中间派”、“新生派”、“湖畔派”等。而这些,都是资以我们引证的材料。
所以,我们有理由对“押韵”说、“韵律”说的偏见予以唯物辩证地“扬弃”。
因此,我们对诗歌的“节奏”与“韵”的关系该有结论:
“韵”含“节奏”,“节奏”无“韵”不独立。
另外,我们还可以导出诗歌的“韵律”与“韵”的关系:
“韵”不是“韵律”;“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