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有一则消息,北京一个日中合资企业的工会主席维权败诉,最终被终结劳动合同。事情简要情况是这样的:四年前 45岁的唐晓冬当时身为三环公司工会主席的他给工人维权、举报公司水质问题后遭开除,并自此走上诉讼维权路。首次诉讼历经仲裁和两审判决后,唐晓冬胜诉。去年11月6日,市二中院判决撤销公司的开除决定,并判决公司赔偿其工资损失6万余元。随后,唐晓冬拿着胜诉判决要求回公司上班,因为他的工会主席任期到今年3月才届满。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称他是不受欢迎的人。去年12月4日,唐晓冬再次向仲裁委递交申请,要求回去上班。很快,他收到公司快递的“关于终止唐晓冬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去年12月12日,公司工会罢免了他的工会主席职务。唐晓冬又开始了奔波于上级工会、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以求得回公司工作的权利。开庭时,三环公司的代理人称,公司工会已按法定程序罢免唐晓冬,不需要任何部门认定,公司与唐晓冬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一审法院认定,三环公司终止唐晓冬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不合法,应予撤销,且公司应当与唐晓冬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对于罢免唐晓冬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唐晓冬还是不是工会主席,一审判决未提及。判决后,三环公司提起上诉。市二中院最终认定,三环公司工会罢免了唐晓冬工会主席职务,且今年4月,市总工会也为三环公司工会新任法定代表人颁发了证书,故唐晓冬的工会主席职务的截止日期为去年12月12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亦应于当日终止。因双方已无劳动关系,故三环公司不同意与唐晓冬签订劳动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采纳。唐晓东败诉。
王兆国在中国工会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的报告中指出“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中国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既要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各项社会职能,又要突出维护职能。要着眼于保持党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益和社会权利。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群众权益机制,把维护职工权益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努力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统一,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与教育引导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的统一。”
对于唐晓东维权的做法,公司认为:“明明是一起普通的劳动关系纠纷,就因为唐晓冬借工会主席的光环炒作,才扯得这么复杂,折腾了这么长时间。公司当初开除唐晓冬不是因为他替工人维权,而是唐作为劳动者出现了工作问题。即便法院这次判唐晓冬可以回公司上班,公司也不会执行。一个与公司对立了这么长时间、给公司造成了这么多麻烦的人,怎么可能让他回去?”既然如此,公司为何还赔偿给唐晓东工资损失6万元呢?由此唐晓东两次被解职,难道这正常吗?至于走合法程序问题,这太简单了,一个请示报告打上去,上面就会相信的。公司把唐的行为视为与公司对立,是不受欢迎的人,这是啥逻辑?
我们单位也有一位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利益被变相的免职,当上了企业顾问,名称蛮好听的,可是实权没了,再想为职工办事是不可能的了。可也没有像唐那样惨。王兆国关于维权的一段讲话值得我们深思。不能把维权看成是与企业对立。
维权能和对立划等号吗
2026-10-18 1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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