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高院院长座谈会上说:“各级法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要依法纠正。”众所周知,如果事态不十分严重,国家领导是不会作这样的表态。周强的话,实际上是在告诉我们,现在的冤狱绝非个案。
人们注意到,各级法院正在对一些重大案件重新审理: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冤案真不少!
张辉、张高平叔侄因涉嫌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浙江高院二审判处死缓和15年徒刑。今年3月26日,两人在服刑近10后,被浙江高院重审,并宣告无罪。
4月25日,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重审,李怀亮在被羁押近12年后,无罪释放。
6月25日,河北高院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王供认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四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这起案件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凶手”聂树斌也已于1995年伏法。现在王书金承认自己是杀人真凶,那么聂树斌是否错杀?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平心而论,想要绝对不出冤案,并不现实。但发现冤狱,法官就要有承担责任的勇气。这一点我们做得不好,虽然我们也在平反冤狱,但“平反”不是真正意义上对错误的反省,也没有人承担责任。一些人更是把“平反”当作赐恩。就像给胡风分子,右派分子“平反”,他们觉得这并不表示自己做错了,而是政策宽大了。“平反”是给他们“新生”的机会,是对他们的宽大。试想,以这样的逻辑看待“平反”,又怎能杜绝冤案不再发生。
7月2日,浙江高院公开宣判18年前萧山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宣布陈建阳等5人罪名不成立,予以释放。此前,五人已分别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这五人在被无辜关押了17年后,总算捡回了一条命。1997年6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萧山举行“萧山劫杀案”第一次庭审,除田孝平其他四人均不认罪。7月,田孝平被判无期,朱又平被判死缓,田伟东、陈建阳、王建平被判死刑。但此案有一重大疑点:作案后凶手是开车逃走的。但这五人都不会开车,说他们是凶手证据明显不足。而公诉机关提出的34名证人,也无一人出庭作证。主审法官荒唐地以杀人罪强加给他们,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关于“萧山冤案”,浙江高院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我国平反的一批冤错案其形成机理高度相似,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办案理念及长期形成的办案机制密切相关。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对这些冤案愈加应该从理念上和机制上进行系统、客观的反思,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重在从完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上认真剖析、改进和完善。”这段话听起来总觉得不是在检讨,而是在为那些草菅人命的法官开脱。人命关天,怎样能以“特定历史时期的办案理念”作为推诿责任的理由。怎能以“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作为草菅人命的挡箭牌。即便是1%的冤案,对一个家庭来说都是100%的伤害。办案只有对错,没有主流、支流。再就是“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那么谁该为那些屈死的人负责呢?浙江高院审判长何鑑伟对陈建阳说:“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公检法都有责任,实际是就是都没有责任!这叫“法不责众”,如此纠错,不是走过场,是什么!
周强说:依法纠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中央要对冤案实行责任追究。这对那些草菅人命的糊涂官员,应该是一个警示。冤案责任人必须被追责!不能用一句“公检法都有责任”,就不了了之。“萧山冤案”中的五人,都要求对当年的办案人追责。这个要求能否被满足,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田伟冬等五人终于盼来了迟到的正义。然而,蹲了17年大狱之,当年20岁的小伙子,如今都已不惑。他们的命运已被彻底改变,而制造这起冤狱的许多官员,却大都已经升迁。如果草菅人命可以不受追责,又谈何“正义最终得以实现”!2013.7.10.
草菅人命必须追责
2027-12-20 06: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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