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家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指导下,经济社会呈现快速发展的大好势头,“以人为本”核心理念更使全国人民感受到党的温暖。然而,个别地方公安部门在处理涉黄案件的过程中“别出心裁”,难免给构建和谐社会掺上杂音—据《长江商报》报道,连日来,武汉市武昌区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多名涉黄落网人员被警方实名曝光。
此前,有关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涉嫌侵犯他人个人隐私被曝光于网络报刊的案例不在少数,据国际在线报道,2009年11月28日晚,在郑州市第二次大巡防“扫黄”集中行动中,一个警察抓着一个卖淫女的头发,让她赤裸裸地面对镜头,这些照片在各大新闻媒体曝光。据《南方都市报》今年3月22日,四川一家媒体报道了“四川宜宾一男子下载色情图片在家看被破门而入的警察罚3000元”,事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当地警方的做法受到网民几乎一边倒的质疑。面对上述案件国人哗然,人们不禁要问,警察暴力扫黄何时休?
卖淫嫖娼固然有伤风化,需要谴责和打击是毫无疑问的。妓女作为一种职业有史已久,唐宋以前的统治者对这一职业不加以限制和管理,这倒成为彰显国力的一道风景。明清以来,尤其是清朝后期,统治者为维护摇摇欲坠的地位,将“青楼”、“窑子”列为整顿、清除的重点,新中国成立后基本肃清了这种社会顽疾。随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卖淫嫖娼又有泛滥之势,对其打击与根除已刻不容缓。但是,作为打击这一丑恶现象的重头军的警察,采用何种方式就有待探究了。
首先,执法者必须明确违法主体的性质。卖淫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它不直接危害社会,只要不是组织和强迫卖淫,一般不作为犯罪打击,而是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这就和抢劫、盗窃等一些列案件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把卖淫者视作“敌对阶级”,充其量算作“人民内部矛盾”。
其次,执法者应该明确卖淫者也有尊严。卖淫女同其他公民一样有人格权利和做人的尊严。她的人格尊严权,她的隐私权等其它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卖淫女当中,的确有一些人寡廉鲜耻,但是,不能排除有些是被暴力胁迫或者家庭生活困窘甚至亲人患上了大病无钱医治而走投无路者。她们都很年轻,人生的路还很长,你让她们的名字、裸照曝光,这不但起不到道德矫正的效果,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最后,警察不应将小姐作为“摇钱树”,更不应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扫黄。各大城市的酒吧、按摩房、小宾馆甚至洗浴中心暗藏大量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些地方之所以成为滋生卖淫活动的土壤是因为开办这些活动场所的老板和某些警察存在关系,稍有“风吹草动”,线人就会给这些老板通风报信,清查过后,这些地方服务项目依旧,这就出现了卖淫活动在社会上屡禁不止的怪现象。再者,有的地方的公安部门将辖区内的这种场所视作“摇钱树”,采用便车蹲守的方式抓嫖客,这些小姐则成为光明正大的出入派出所得“常客”,自然抓卖淫小姐去的目的只是做做笔录、走走过场而已,对她们则不罚款,只要指证嫖客“嫖过”,就仅对她们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真正受处罚的则是嫖客,他们为此付出金钱的代价,小姐接受教育后又会重操旧业。
在以人为本的今天,人文执法越来越为更多的法律界人事和执法者所倡导。最近被曝光的几次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人权的事件,除了显现为某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之外,再就是某些人特权思想特别严重。明明是红灯,警车却堂而皇之地开过;明明是私家车,却挂着公安内部牌照;即使是执法过程,破门而入等惊民扰民的事也时有发生……
实名曝光涉黄落网人员,非明智之举。据我所知,警察的最重要职责并不是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保护人民财产、人身安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他们的工作宗旨。打击社会丑恶现象,严惩各类犯罪分子,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神圣权力。然而,权力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分门别类的对待各类犯罪,才能体现它最大的公平、正义与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