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娱乐圈“艳星”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成为近期来的一个热门话题,网友们也纷纷各抒己见:有的认为陈冠希是受害者,无须道歉;有的认为按北京警方宣布的,上传200张“艳照门”才构成犯罪,上传199张不算犯罪;还有的认为“艳照门”事件“关自己屁事”。我认为上述观点都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网络上上传“艳照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367条还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及其他淫秽物品。”根据上述规定,“很黄很暴力”的“艳照门”属淫秽物品无疑。上传“艳照门”达到什么程度才“情节严重”可认定为犯罪呢?我的理解是:(1)上传“艳照门”的数量多。北京警方规定的200张就是数量多的一个政策界限。(2)传播的面广。把“艳照门”上传到多家网站可认为是传播广。(3)在警方宣布上传“艳照门”是违法犯罪行为,对“艳照门”予以删除、取缔之后仍顶风作案继续上传的。有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或者三条兼而有之,都可视为“情节严重”。所以,认为上传199张“艳照门”就构不成犯罪,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那就大错特错了。如果把“艳照门”卖给有关网站,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适应《刑法》第363条,将处以更重的刑罚。
上传“艳照门”即使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不成犯罪,依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仍应受到处罚。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必定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8条规定:“……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上传“艳照门”情节轻微尚构不成犯罪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适当的治安处罚。
盗窃、上传“艳照门”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陈冠希与阿娇、张柏芝、陈文媛等8人性爱也好,拍艳照也好,是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也是属于他们个人的隐私。我不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有无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掐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侵犯公民隐私权归入侵犯公民名誉权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要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负民事责任。陈冠希与张柏芝、阿娇等人的隐私权都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从这个意义来说,陈冠希也是受害者。但是陈冠希拍摄艳照,而且由于没有妥善保管被他人盗窃、传播,致使张柏芝、阿娇等人的隐私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陈冠希又是个害人者,属有过错的一方。陈冠希是个公众人物,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向被“艳照门”牵涉的有关人员道歉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最起码的。
“艳照门”事件看似与草民无关,其实不是一点关系也没有。通过艳照门事件这一反面教材,可以使网民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明确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也许通过见识诸如艳照门这样的事件,会使一些“很傻很天真”的人逐步变得聪明和成熟起来。“艳照门”事件可以引起全社会对道德建的进一步重视,加强对在校学生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引导青少年不要狂热追星,盲目崇拜偶像。